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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字路口車輛起火
2016年12月8日04時27分許,市應急聯動中心接到一起報警,靜安區某小區內道路邊停放的機動車輛發生火災,其中一輛某公司出租車基本燒毀,相鄰停放的某品牌轎車部分燒毀。起火當天,該機動車輛停放在小區的路口處?;馂膶е?輛車共計近25萬余元的財產損失。
現場2輛轎車在一個“丁”字路口處起火,該處路口東、西長7.70 m;南、北寬5.80 m。北側為一家敬老院,南側為小區公共通道,通道兩側為居民樓,出租車車頭朝向西南,某品牌轎車車頭向東停放。
調查員對現場進行環境勘查時發現,小區內裝有視頻監控,隨即第一時間找到物業,調取了視頻監控資料。監控正好覆蓋到機動車輛的起火部位處,通過監控視頻資料觀察起火前現場情況:
——12月7日23時36分至12月8日2時30分許,小區的“丁”字路口空位處有居民在進行祭祀焚燒可燃物。
——12月8日凌晨04時19分05秒許,出租車行駛進入小區“丁”字路口空位處;40 s后機動車輛開始倒車進入空位處。十幾秒之后,熄滅頂燈、尾燈。
——04時25分04秒許,出租車左側前部有煙霧。隨后機動車輛底盤部位下有閃爍亮光;半分鐘后出租機動車輛頂燈開啟。隨即機動車輛啟動。
——04時26分54秒許,出租車底盤部位見火光,機動車輛向西南方向移動出車位后司機下車打電話報警。
隨即展開的調查訪問
凌晨,靜安區消防救援支隊立即成立調查小組,將相關人員請到派出所分別進行協助調查。被要求協助調查的人員有物業保安汪某、李某,2輛車的車主黃某、王某,祭祀人員張某弟、張某忠、張某榮,出租車輛單位負責人潘某。
據報警人即某公司出租車司機黃某稱:“有人在空地上燒衣服,其出租車開過空地時引起著火”。而當晚焚燒衣物的張某弟及其侄子張某忠卻稱自己焚燒物品結束后,為確保安全,家里留下2個親戚一直守到凌晨2點45分左右,確認現場沒有任何明火及煙霧,才離開現場。物業值班保安劉某及其搭班同事別某,也指認在張某弟焚燒衣物結束后,現場火已熄滅,3人訪問的情況口徑一致。
再次詢問出租車駕駛員黃某時,調查人員明顯感覺黃某心理緊張,當時已是凌晨4時,小區內已無空位停車,當出租車駕駛員黃某駕駛車輛路過“丁”字路口時,正好有空地方,就選擇該空位停放車輛。黃某在倒車停位問題上表述前后不一致,開始始終堅稱沒有將出租車輛停放在焚燒過衣物的空位上而強調是將車輛開過后燒著
車輛。隨后在給其觀看視頻監控影像資料之后,出租車駕駛員黃某又改口稱是將機動車輛倒入焚燒過衣物的空位上后又開出。這一描述前后的變化,引起了調查人員的懷疑:機動車輛起火,究竟是否與停車位有關?
在勘驗中認定起火原因
事發后,調查人員根據現場機動車輛燒損的情況,意識到此起火災調查的復雜性。首先,起火原因不清晰,燃燒物為機動車輛;其次,現場又存在祭祀遺留灰燼。火災涉及到物業、出租車車主、某品牌車主、某公司,眾說紛紜。因此調查小組對火災現場進行封閉保護,調查人員隨即開展現場勘驗。
勘驗現場機動車輛,兩車均已全部過火,其中車頭朝向西南停放的機動車輛(出租車)燒損情況重于車頭向東停放機動車輛(某品牌轎車)。
勘驗車頭朝向西南停放的機動車輛,該機動車輛發動機艙、車廂、車輪均燒損嚴重,清晰可見發動機缸內金屬構件。
勘驗車頭向東停放機動車輛,該機動車輛發動機艙部位燒損程度重于車廂部位,且前右車輪燒損程度重于其他車輪。
由于案發現場道路狹窄、人員混雜,極易導致細節線索遭到破壞,且現場勘驗條件不足,調查人員隨即決定,將被燒毀出租車輛移至修車廠進行進一步勘驗。
在進一步勘驗中,發現車輛四個車輪金屬構件,車頭前兩車輪金屬構件呈向左轉狀態,右后鋁合金輪轂燒損程度重于其他部位的三個鋁合金輪轂,該車輪金屬構件因受高溫火燒僅殘留制動盤、制動鉗等金屬構件。車廂內可燃裝飾構件均已燒毀,僅殘留金屬構件及金屬導線,車廂右輪以上及右后門金屬外殼呈現“V”字型燒痕。
通常情況下,機動車輛火災的原因有人為放火、自燃物質引起火災、機動車輛自身原因(電氣故障、油路故障、機械故障、排氣系統高溫)引發火災、外來火種引發火災等幾種主要原因。
通過對視頻監控影像資料分析,在機動車輛起火之前,未發現有可疑人員靠近機動車輛,排除人為放火;通過對現場環境勘查,未發現有容易發生自燃的物質存在,排除自燃物質引起火災;通過勘驗出租車輛,排除機動車輛自身原因(電氣故障、油路故障、機械故障、排氣系統高溫)引發火災。
因此,確定外來火種引起火災:
1)在車頭朝向西南停放的出租車尾部地面灰燼殘留物中提取小片未燒盡黃色草紙殘片及未燒盡塑料鞋底。
2)在底盤地面下方殘留灰燼中,發現右后門下方地面殘留有機動油濾清器金屬構件,底盤尾部地面灰燼發現有部分未燒盡的黃色草紙殘片及未燒盡的棉織物品。
3)勘驗結果顯示右后鋁合金輪轂燒損程度重于其他部位的三個鋁合金輪轂,并且車廂右輪以上及右后門金屬外殼呈現“V”字型燒痕,可以推定起火部位位于“V”字型燒痕下方。
4)比對事故車輛與同款車型機動車輛底盤情況,發現燃油濾清器及銜接的油管處沒有保護敷設。
綜合以上要素,可以認定起火原因為出租車駕駛員黃某將機動車輛停放置于焚燒過的紙張、棉織物等灰燼處,殘留灰燼的火星、高溫引燃機動車輛底盤可燃物引起火災。
火災事故認定調查體會
調查人員通過視頻發現此次機動車輛火災燃燒十分迅速,油箱構建全部燒毀,經事故車輛與同款車型進行現場比對,發現機動車輛底部的2個油路,一進一出。結合視頻分析,當時機動車輛停放在有余溫的灰燼時熄火后稍作停留,待司機下車時發現機動車輛底部冒煙出現異常情況時,啟動點火裝置后掛擋踩了油門移位,底盤的油管受高溫影響被破壞,導致油箱到發動機的油管壓力升高,而此款機動車輛沒有設置油路保護系統,當發生泄漏時,油壓仍然上升,遇明火時起火進而導致機動車輛燃燒十分迅速。此次火災事故認定調查有以下體會:
1)視頻監控影像資料,對該機動車輛火災起火部位認定、起火點認定、起火原因認定中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2)火災現場道路狹窄,現場勘驗給小區群眾生活工作帶來了許多不便,調查組將現場機動車輛底盤下的火燒殘留物品及灰燼分別裝箱編號拍照固定,與被燒的機動車輛殘骸移送到機動車輛事故停放地點進行勘驗。在對現場物品進行移位的過程中,極易發生照片數據記錄不全、破壞細節線索、還原復位時造成證據缺失等問題。因此,在現場轉移前使用攝像、拍照設備對原事故現場進行攝像、拍照固定保存,為在二次勘驗現場物證的復原提供數據信息。
3)機動車輛火災由于其空間小、車廂內部可燃裝飾材料燃燒蔓延速度快、燃油充分參與燃燒的特點,增加了火災調查的難度,平時機動車輛若不采取有效的保養措施及駕駛員無消防安全常識,極易引起車輛火災的發生。
通過對這起機動車輛火災的調查,筆者建議在今后勘驗車廂外側時,要重點考慮機動車輛底盤下地面燃燒情況,是否有夾帶在排氣管或催化轉換器上的干草、樹葉等可燃物,以及因改裝機動車輛裝飾材料采用可燃構件與排氣管間隙未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而發生過熱燃燒現象等情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排除機動車輛自身起火原因,確定起火部位和起火點。另外,作為機動車輛駕駛員一定要有消防安全意識,要了解機動車輛停放在遺留火種附近的危險性。在停放時,應注意周圍環境,避開停在有熱源、火源或者枯草的區域,避免類似火災事故的再次發生。